异议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武成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对被异议人李武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2340861号“无印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印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拉面馆;饭店;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71290号“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饮食供应;酒吧
”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不同,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广告;市场研究”服务上的“无印良品”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其核定使用服务差异较大,关联性不强,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亦存在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40861号“无印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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