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伯乐牡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伯乐牡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29660842号“牡丹3A配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牡丹3A配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烈性酒配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615号、第18709911号“牡丹牌及图”,第7120938号、第18712788号“牡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果酒(含酒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660842号“牡丹3A配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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