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酷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株式会社迅销对被异议人广州市酷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2769790号“优衣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衣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信息”。异议人引证的第25276221号“优衣库”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2402号、第25276221A号“优衣库”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服装”上的“优衣库”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769790号“优衣送”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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