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30569号“OP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12547号“OPUS”商标、第7872158号“ERIDE OP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截页、其他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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