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爱斯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9265号“蜜马 SWEET HOR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84468号“蜜码”商标、第14993979号“蜜码NO.MEL”商标、第8716491号“蜜玛 ”商标、第35551632号“蜜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极大损失。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关于引证商标四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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