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忠宝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3937号“穆兴 MU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表达的是申请人的精神及信念,具有很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与烈士的姓名相联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宣传资料、销售票据等。
经复审认为,“穆兴”为烈士姓名,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赋予申请商标的含义已强于“穆兴”作为烈士姓名的含义,或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了其他整体特定含义。申请商标作为商业标识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段晓梅 侯明洋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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