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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6868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4 11:37  浏览:25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868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97410号“buytal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84769号“HappyT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重点打造的品牌,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四、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故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网本电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进而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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