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唯特利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2652号“A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7513号商标、第230069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审查程序中,状态不能确定。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在中国进行了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人恳请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中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道接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管道接头等商品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水管阀;金属排水阱(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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