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OURMET HOUSE UK LIMITED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7291号“BELUGA BAR B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952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及含义上完全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商标早已在完全不同市场领域内长期善意共存,形成在不同区分市场事实共存的市场格局,其在各自领域内的共存使用和注册应被允许。申请人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金山词霸关于BELUGA和BAR的解释;申请人官网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子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子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外文“Beluga”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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