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锐富迪健身器材(欧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33172号“R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0726827第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的创作者和真正所有人。通过对申请商标的广泛使用和大量宣传,申请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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