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劳尼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2009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287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2类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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