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庞特维德拉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3855号“OIL OF CO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核定使用于护发产品,消费者凭正常理解以及生活常识,不会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不同于Coco Oil的通常表达,不应认读为可可油,其源于申请人的独创,具有天然的注册性。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所有指定商品上的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oil of coco的百度词条解释及相关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Oil of Coco”,“Coco”有“可可”和“椰子树”等含义。“Oil”可译为“油”。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类头发营养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