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奶油王后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8887号“D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49673号“D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34199号“DERMAL QUOTIENT;D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56411号“鼎青 D&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94831号“DERMAL QUOTIENT D-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具、非建筑用彩饰玻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建筑玻璃、成套化妆用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DQ”。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化妆用具、非建筑用彩饰玻璃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用具、非建筑用彩饰玻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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