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何烈胜
委托代理人: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常熟投缘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何烈胜对被异议人常熟投缘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2071975号“上清坊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上清坊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沙发”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267906号“上清坊及图”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62738号“上清坊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织物;无纺布;丝织、交织图画”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4262738号“上清坊及图”商标构图具有一定艺术美感和独创性,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异议人早在2008年就在第24类“织物;无纺布;丝织、交织图画;纺织品毛巾;床单”等商品上注册“上清坊及图”商标,并在商业活动中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该商标。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异议人就该商标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且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被异议人亦未说明其设计具有合理来源。综上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71975号“上清坊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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