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艾礼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艾礼富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艾礼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艾礼富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3242019号“DG&ALEP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G&ALEPH”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防盗报警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9352号、第6578370号、第22948612号“ALEPH”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数器、报警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防盗报警器、网络通讯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报警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ALEPH”,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42019号“DG&ALEPH”商标在“电子防盗装置;防盗报警器;网络通讯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报警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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