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省公牛领袖皮达尔鞋服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省公牛领袖皮达尔鞋服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李国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22593380号“公·牛·领袖
G·N·LINGX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公·牛·领袖G·N·LINGXIU”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77795号“公牛”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95231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但是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于“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及使用于“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公牛BULL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赖以驰名商品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导致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593380号“公·牛·领袖
G·N·LINGX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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