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健健康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健健康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2872685号“FIRET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IRETOO”指定使用于第38类“新闻社服务、无线广播”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21602号“FIRE”商标、第14318157号“AMAZON
FIRE”商标、第10026790号“KINDLE
FIRE”商标、第13836265号“FIRETUB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8类“传送播客、电信信息、传送网络广播、无线广播”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72685号“FIRETO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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