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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10365号“圈多多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5 17:40  浏览:26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辰日用品(东莞)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辰日用品(东莞)有限公司(原名称:东莞市乐辰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0810365号“圈多多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圈多多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开保险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71357号、第30052103号“拼多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交友服务;社交陪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方式、内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首字不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侵犯其在先知名电商平台名称权、著作权、域名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10365号“圈多多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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