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陆刚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陆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004574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室内装潢修理;重新镀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0611号、第384462号“JEEP”、第5497172号、第5497173号“图形”、第647624号“吉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气泵(车辆附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功能用途、消费服务对象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030611号“JEEP”、第647624号“吉普”、第5497173号“图形”商标为使用于第12类“汽车;汽车零部件”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不具有密切关联,且双方商标整体外观亦有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易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04574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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