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林开孔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开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0290635号“JEEPO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EEPON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纺织品装饰用热粘合补片(缝纫用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2626号“JEE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人造花;徽章”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12类“汽车及其零部件”等商品上的“JEEP”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文字“JEEP”,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290635号“JEEPO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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