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俏锐(深圳)商贸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俏锐(深圳)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3307241号“爱洛米
ILO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洛米ILOME”指定使用于第24类“纺织织物;布;纺织品制壁挂;毡;浴用织品(服装除外);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单(纺织品);被子;床上用毯;家具遮盖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09477号“爱多米IDOOMEE”商标、第9120158号“爱多米IDOMII”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4类“纺织织物;毡;被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07241号“爱洛米
ILOM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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