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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49972号“怪石岭感恩酒”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5 18:04  浏览:17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昌市溪霞风景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昌市溪霞风景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2849972号“怪石岭感恩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怪石岭感恩酒”指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烈酒(饮料);米酒;黄酒;白酒;威士忌;果酒(含酒精);白兰地;蜂蜜酒;伏特加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66579号“感恩”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开胃酒”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49972号“怪石岭感恩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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