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2697868号“地下魔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地下魔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平面美术设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80865号、第17912530号“魔域”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魔域”,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软件开发;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97868号“地下魔域”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软件更新;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软件开发;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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