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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46156号“初瘦”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5 18:10  浏览:153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百龄医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极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亳州市智行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亳州市金树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百龄医药(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亳州市智行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29646156号“初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初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食用淀粉;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096742号、第26087909号、第28361354号“初瘦

CHOESHE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护肤药剂;膳食纤维”等、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振动按摩器”等、第30类“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然而,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组合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相同,且经查,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不同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注册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646156号“初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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