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眉山市民威林产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海鲨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眉山市民威林产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海鲨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1134824号“海鲨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鲨湾”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去污剂;清洁制剂;擦亮用剂;金属碳化物(研磨料);香精油;熏香制剂(香料);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室内用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382708号“海鲨”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洗衣剂;洗衣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134824号“海鲨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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