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2698017号“地下魔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地下魔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书籍出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80864号、第17912476号“魔域”、第14754173号“魔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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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流动图书馆”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魔域”,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它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98017号“地下魔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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