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锐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23535号“凝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眼药水;滴眼剂;含药物的洗眼剂;人用药;医用敷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并无直接关联,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截页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眼药水;滴眼剂;含药物的洗眼剂;人用药;医用敷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是由“凝目”构成的纯文字商标,该文字用作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隐形眼镜护理液;隐形眼镜用溶液;隐形眼镜清洁剂;隐形眼镜消毒剂;消毒剂”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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