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远红
委托代理人:绍兴玥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04370号“迈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2847号“迈田电器MAITIN”商标、第10451273号“迈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已与申请人产生了对应关系。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设备和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照明设备和装置”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燃气炉;洗涤槽;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设备和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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