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31326号“天福添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天福”商标为驰名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44297号“天添福”商标、第17137918号“天添福”商标、第15005473号“天添福”商标、第15005608号“天添福”商标、第27429112号“天獒添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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