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7498629号“ISTO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7498629号“ISTO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6 09:47  浏览:12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安徽酷尚英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8629号“I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5613号“I.STONE”商标、第9310254号“ISTONE”商标、第13777247号“IGE及图”商标、第162920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寻找赞助”外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