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欢乐快车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管家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2229号“椰子共和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共和国”意为:实施共和政体的国家(见《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第479页),该政治专用词汇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含有“椰子”,使用在除椰子汁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口味、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段晓梅 侯明洋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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