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柳州紫荆循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78114号“Batt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具有独特含义,显著性、可识别性,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3、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Battery”译为“电池、蓄电池”,使用在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为简单线条,不足以使其整体产生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