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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135899号“環球醫療 Universal Med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6 10:41  浏览:13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5899号“環球醫療 Universal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3591号商标、第13350001号商标、第26078738号商标、第6121994号商标、第11988463号商标、第15435012号商标、第14489120号商标、第22155120号商标、第22256302号商标、第22874994号商标、第27177256号商标、第353092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一、四、七、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十一已被驳回,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场所照片、合同、展会照片、宣传彩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七、十一、十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环球”,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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