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禾多多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08355号“禾元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3332号“和元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构成方式、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不利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34692742号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混合果汁、冰冻果汁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类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禾元素”与引证商标“和元素”仅一字之差,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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