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菜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2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012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进行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天眼查信息、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人是否享有著作权并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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