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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883177号“包掌勺BZ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6 15:25  浏览:14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天水包掌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83177号“包掌勺BZ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85366号“佰致标识BZS”商标、第26269237号“厨下凡CHUXIAF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寻找赞助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拍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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