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赖奕威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2716号“老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17551号“老莞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二、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其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三、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作品登记证书及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老莞”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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