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珍品总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4457号“W BY WOR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39142号商标、第23100032号商标、第14090200号商标、第5955993号商标、第13538826号商标、第15646972号商标、第38613837号商标、第346291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完全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六所有人最终受益人网查结果;引证商标八档案;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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