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诗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3277号“贝特国际儿童成长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18484号商标、第27313217号商标、第324452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分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基于上述依据和事实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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