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45834号“FIRE TIGER BY SEOULCIAL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泰国爆红奶茶“Fire Tiger”品牌的所有人,申请商标是其用于奶茶相关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70227号商标、第367822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即将对引证第383028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异议申请。驳回决定引证第38305831号商标、第383060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已无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782707号商标、第15186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在拼写、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网上对“FIRE TIGER”的报道;大众点评网站上“fire tiger”店铺的评价;微博平台上关于“fire tiger”的信息;小红书上对“fire7tiger”的评价页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和七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和七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虽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处于异议程序中,但该程序对本案驳回结论无实质影响。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和七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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