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里奇草本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9498号“RICHIE HER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94809号商标、第87351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显著部分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很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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