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红武
委托代理人:辽宁顾达知识产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3445号“后天传媒FUTURE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04255号“图形”商标、第6217116号“后天”商标、第6794924号“后天园”商标、第32794177号“后天”商标、第20192071号“后天电音”商标、第8524983号“未来影院
FUTURE
CINEMA”商标、第17746987号“FUTURE
AFFAIRS
ADMINISTRATION
FUTURE
AFFAIRS
ADMINISTRATION”商标、第32586914号“FUTURE
KIDS”商标、第10120477号“FUTURE
WEATHER”商标、第33326200号“FUTURE7”商标、第20009201号“FUTURELAB”商标、第18002273号“天乐勤教育
FUTURE
ACADEMY”商标、第26524642号“未来教育
FUTURE”商标、第31743369号“未来评级
FUTURE
RATING”商标、第28560603号“未来马拉松
FUTURE
MARATHON”商标、第10120475号“富景天策
FUTURE
WEATHER”商标、第34711539号“途然少儿英语
FUTURE
ENGLISH”商标、第33565070号“MEDIA
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 四、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七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九、十二、十五、十六、十八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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