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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00810号“TX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6 17:47  浏览:16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奥林巴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0810号“T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的重要品牌,目前申请人正在积极准备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0571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采取行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571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完全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经与第11401971号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异,申请商标也理应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无效宣告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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