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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627324号“穆勒博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6 17:49  浏览:17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杭州金麦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27324号“穆勒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07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的地缘具有一定的差异,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所有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穆勒博士”与引证商标“穆博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地域差异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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