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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91883号“BOOM BO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6 17:50  浏览:12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CBZ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1883号“BOOM BO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2056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可以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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