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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20091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6 18:04  浏览:12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克劳尼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200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2794号商标、第22979300号商标、第23938610号商标、第35459443号商标、第354594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和五均已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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