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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57149号“超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6 18:07  浏览:17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爱味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57149号“超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的中文组合,其本身具有极强的内在显著性,完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识别作用。且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在中国市场进行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相关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因此,根据商标法保护的宗旨,结合商标审查的一贯原则,申请人恳请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在中国为“超脆”商标在第29类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宣传及销售材料的展示文件;申请人在电商平台京东销售“超脆”系列产品的产品介绍及评价的网页截图;申请人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对“超脆”系列产品进行宣传与推送的文章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超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第29类蔬菜罐头;土豆泥等全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口感、品质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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