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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547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7 18:09  浏览:14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47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是申请人旗下最著名的AI产品小度的logo,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40045号商标、第35756293号商标、第3145679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整体外观上均存在明显的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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