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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542506号“好未来教育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6 18:10  浏览:14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2506号“好未来教育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30286号“好味来及图”商标、第20229236号“未来FUTURE PROSPECTIVE及图”商标、第5225603号“GOOD 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在“动画片”商品项目上已被宣告无效。3、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注销。4、申请人一向诚信经营,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企业信息;3、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记录材料;4、申请人所获荣誉;5、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幻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数量显示器、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好未来”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未来”,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GOOD FUTURE”含义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存续情况并不当然决定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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