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乐麦设计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73838号“CB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9464号商标、第14555334号商标、第3879059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在视觉效果、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025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是非常有特点而且突出的,消费者能够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C2B”的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字母和数字组成,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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